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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奇人十码期期必中特
老奇人十码期期必中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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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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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全体本校学籍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其他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违纪处分与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校内外各级、各类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和其他校规校纪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触犯(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或给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三)编造、发表、发布、散布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虚假、有害信息、反动言论及其他不良信息的;

(四)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五)引诱、唆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

(六)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窃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网贷或其它活动的;

(八)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非法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

第九条  非法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劫、抢夺、冒领或故意损毁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视具体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超过500元但尚未达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未遂的,视具体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窝赃、销赃或协助他人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作案两次以上的、为首的,从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条件或工具的、胁迫、唆使他人作案的或故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智能控电装置等重大或重要设备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或有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相关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事件的或操纵、鼓动、勾结、邀约、邀请他人打架斗殴的,无论本人是否亲自动手打人,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对方或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伤及对方或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致使事态扩大或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为他人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以挑衅、辱骂、讥讽等形式引起打架斗殴的或有其他导致或引起打架斗殴事件的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受他人邀约或邀请前往打架现场,虽未参与打架斗殴,但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致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八)在打架现场围观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终了或纠纷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或事后又报复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为首的;

(二)勾结、邀约或邀请校外人员参与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的;

(三)到校外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的;

(四)与校外人员或其他学校学生打架斗殴的;

(五)不配合学校或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在学校或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串供的、对检举人、证人加以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七)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中使用器械的;

(八)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因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给对方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在两人以上参与的打架事件中,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打人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对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时,有诬陷、包庇、作伪证、串供、打击报复或威胁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诽谤、中伤、诬陷他人或以口头形式或通过信件、电话等渠道威胁、恐吓、辱骂他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赌博的或在赌博现场围观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为首的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赌博现场围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赌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任何场所打麻将、玩扑克牌等,违反此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章(违规)用电、用火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烘干机、打印机、烧水壶、 电茶杯、电饭煲、变压插座等违禁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用火或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合点火(使用酒精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违章(违规)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后果或多次违章(违规)用电、用火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如下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禁止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的学生将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酗酒或过量饮酒受处分后不知悔改又吸烟或酗酒的,加重处分;

(二)学生迟到或早退不足20分钟的,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警告处分,学生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的,按旷课计,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晚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夜不归宿的,亦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陷害他人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上网、吵闹、打游戏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楼或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从宿舍、教室、办公楼等场所向外泼水或高空抛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起哄、摔东西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十三)私自攀爬或翻越学校围墙、护栏、窗户或其它建筑设施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十四)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十五)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吸食毒品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在本学期内又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在本学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在本学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的、请假离校后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连续1-4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6-7天给予记过处分;连续8-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老奇人十码期期必中特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外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计为零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计为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计为零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被给予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当诚实守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形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拒绝服兵役或入伍后因政治或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分;

(二)入伍后逃离服役单位的或服役期间被除名或者受到开除军籍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分;

(三)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兵役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的,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异性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六)以自残、自杀或其他不适当手段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与其交朋友或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衣着暴露或裸体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如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为获取不当利益,故意损坏、转借、涂改学生证、考试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教职员工、学生干部和学校授权的外聘人员或学生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时,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对方执行公务或威胁、辱骂、殴打对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书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偷窥他人隐私、制作或传播以他人隐私为内容的文件或音像制品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有以大欺小、以老欺新、恃强凌弱、仗势欺人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体罚虐待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十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发布恐吓言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电子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为首者;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坏影响的;

(三)教唆或胁迫他人违纪,造成后果的;

(四)违纪后,为逃避处罚毁灭违纪证据或转嫁他人的;  

(五)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拒不认错的;

(六)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八)多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九)本规定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从重或加重情形(情节)的;

(十)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的行为或情节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揭发他人,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行为的;

(二)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主动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本规定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从轻或减轻情形(情节)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第三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发生破坏公物、酗酒滋事、 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还应将处分决定书抄送至学生报到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在评优评奖评优、资困助学等方面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评优、评奖、勤工助学、入团入党、资困助学等资格,如是学生干部的,视情同时给予免职,撤职处分,是党、 团员的,需给予党纪、团纪处分的,按党纪、团纪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前,不予以毕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由学院院务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学工处备案,特殊时期处分除外;

(二)对学生实施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所在学院单独或会同保卫部门查清违纪事实,经学院院务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违纪事实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学工处统一下发处分决定;

(三)对学生实施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单独或会同保卫部门查清违纪事实,经学院院务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违纪事实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草拟处分意见,提请学校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统一下发处分决定;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学院应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与原认定的事实有较大出入,或者有之前未掌握的重要情况,谈话人应做好记录,如实汇报,所在学院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认定,不应匆忙作出决定;

(五)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应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做好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理、 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工作,开展思想帮教、 行为管控、安全防护,促其转化。

第三十六条  违纪受处分学生处理及帮教工作

(一)受开除学籍处分

1.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两日内,学院应指派专人与学生谈话,通知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2.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指派专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相关情况,处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将处分决定内容通知其家长。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1.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三日内,学院应指派专人与学生谈话,学生离校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到学生;

2.学院应指派专人将处分决定内容通知其家长;

3.受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每季度须向学院报送一份思想汇报,班级应安

排学生干部协助辅导员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帮教、考核,辅导员应在思想汇报上签署意见;

4.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应对受处分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作出综合考察意见,期间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应不少于6个月);

5.留校察看期间,受处分学生若有新的违纪行为,应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研究处理意见;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在处分文件下达三日内,学院应指定专人与学生谈话,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

2.受处分学生每季度应向学院报送一份思想汇报;

3.辅导员每半年应对受处分学生表现作一次综合鉴定,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处分解除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老奇人十码期期必中特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受处分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解除处分,具体详见 《老奇人十码期期必中特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三十九条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做出当天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处分期限届满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如在处分期限内未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期限届满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予以解除处分,如在处分期限内又受到新的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按新处分计算;

(二)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如在处分期限内未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期限届满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予以解除处分,如在处分期限内又受到新的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按新处分计算;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留校察看期届满,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草拟意见,提请学校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不知悔改的,作出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间又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思想道德表现良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执行一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综合测评成绩递进30%以上;

(二)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两次;

(三)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五)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

(六)做好人好事被校级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七)获得校级以上立功表彰。

第四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受处分已达两个月,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院务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研究同意,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等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满足处分解除条件的,学校向当事人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后又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已解除的处分应当作为新处分从重或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章 处分档案

第四十五条  建立受处分学生档案

(一)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告知书,书面检查,思想汇报, 综合鉴定,解除处分、学生申诉等材料;

(三)每学期校学生工作处应组织一次受处分学生档案检查。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学校原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